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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讯(记者蔡俊杰 通讯员徐佳蓉 叶脉清)遇到手头有点紧,以“借钱”为由盗取他人财物,等被害人报案时,甚至还拿出“单方借条”。近日,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累犯)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去年10月,赵某发现同事胡某的支付宝内有存款。一日,囊中羞涩的赵某“灵机一动”,以借用为由拿到了胡某的手机,并趁其睡觉之际,通过短信验证修改支付密码的方式,将胡某支付宝内的8000元转账至自己的支付宝账号。一番操作之后,赵某删除转账记录,掩盖其盗窃痕迹,并且单方面写下了一张借条,以备不时之需。
次日,胡某发现支付宝金额少了8000元,并且支付密码被修改,立马就怀疑是曾借用过手机的赵某所为,立即报案。面对公安机关,赵某拿出了借条为自己辩解,并称“我写了借条,算是向他借的。”但赵某也承认,以他和胡某的关系,胡某并不会愿意把钱借给他。
本案中,赵某虽然在案发后向民警出示了借条,但所谓的借条、借钱都只是赵某“一厢情愿”,并未向被害人出示,而被害人对于出借钱款也没有任何意思表示。赵某在明知被害人不愿意将钱款借给他的情况下,仍趁其睡觉之际秘密将其钱财转入自己的支付宝账户,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