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不一定用二次开庭审理,一般刑事案件开庭一次,如果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的有可能会开庭两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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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如下:
1.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
3.属于自己管辖,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
视情况而定。如果经过法院的第二次庭审,查明了案件事实,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直接对被告人判决刑罚。如果第二次庭审犯罪事实仍需要进一步查明的,法院会再次开庭,不会直接宣判。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