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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解读:
第一、此罪与彼罪
本罪与诽谤罪的犯罪构成不同:1、客观行为不同:前者要求捏造他人的犯罪事实并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后者只要求捏造有损他人名誉的事实,散布于第三人或者更多的人,并不以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为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虽然捏造他人的犯罪事实,但并不告发而是私下散步,旨在损害他人名誉,则构成诽谤罪。2、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旨在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后者旨在破坏他人名誉。但不排除一个行为同时触犯诬告陷害最与诽谤罪,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第二、本罪的对象“他人”
1、虚告自己的犯罪的,不成立本罪。诬告自己犯罪,目的是给其他犯罪分子脱罪,构成包庇罪。2、虚告虚无人的,不成立本罪,但告发足以使司法机关确定对象,就成立本罪。3、诬告没有达到刑事法定年龄或者没有责任能力人的犯罪,成立本罪。4、“他人”,不包括单位。但是形式上诬告单位犯罪,但可能导致对自然人进行刑事追究的,成立本罪。5、诬告的对象不具体不特定,不成立本罪。但是,虽然诬告对象不具体不确定,但是通过诬告材料可以推断出特定人,成立本罪。6、同意他人诬告自己,他人不成立本罪;教唆他人诬告自己,教唆者和诬告者都不成立本罪。7、诬告犯罪嫌疑人、正在服刑的罪犯,成立本罪。
第三、本罪的既遂
向有关司法机关准备递交诬告材料时是着手,材料到达有关机关既是本罪的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