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产证可以他人代办,但是必须办理委托公证,才可以代办房产证,否则不可以代办房产证,办理时需要注意保证合同﹑发票﹑测绘报告等各个凭证资料的内容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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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1.《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是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所有者凭该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
2.《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房屋共有权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附件,其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是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权利人的法定凭证,由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对共有的房屋向共有权人核发,每个共有权人各持一份的权利证书,用以证明共有房屋的归属。
3.《房屋他项权证》是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给抵押权人或者典权人等他项权利人的法定凭证,在他项权利登记后,由房管部门核发、由抵押权人、典权人持有。
大概需要6个月左右。法律快车提醒您,房产证丢失的,首先应按以下程序到房管局办理权属证书遗失登记和补办,具体流程如下:
1.房屋权利人应持身份证到市房管局,填写房产证遗失声明;
2.到房产档案馆查档并出具房产权属证明(房产档案馆收取查档费用);
3.在报上刊登权属证书遗失声明;
4.6个月后,房管部门发布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公告;
5.房屋权利人持刊登遗失声明和作废公告的原版报纸、身份证及复印件等资料到市房产交易管理处办理遗失登记发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