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的程某从事医美顾问多年,是圈内的“小网红”,拥有一众粉丝。
2019年,程某与经营医疗美容店的赵某协商后,将自己拥有众多粉丝好友的9个微信账号,以50万元转让给赵某。赵某先行支付了30万,程某在完成账号变更后,却迟迟没有收到尾款,随即起诉至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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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程某的转让行为,未获得账号内顾客的知情和同意,变更后发布的朋友圈或涉嫌欺诈行为,因此判定交易无效,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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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中,程某转让微信账号实质是转让海量的微信好友,擅自转让给第三人,容易让微信好友产生误导,应当认定无效。
尽管程某认为双方是自愿交易,也不是用于违法目的,应当获得约定的报酬,但小编认为,程某作为一名医美顾问,其收入很大来源于微信好友和医美机构达成的交易,在这种商业模式下,他需要全程参与客户和医美机构的交易过程,微信中也涉及了大量客户的身份信息,程某此前取得客户的身份信息获得了客户的同意,是以提供了商品、服务以及人格商誉作为担保的,但转让给赵某的行为并没有获得信息主体的知情和同意。
根据《民法典》1038条规定,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在本案中,程某把九个微信账号出售给赵某,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该转让无效。
微信朋友圈的封闭性是为了保障个人信息的私密性,对于微信朋友圈中的好友而言,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微信变更了所有人,其所发布的信息是一种欺诈行为,是侵犯了这些微信好友的知情权,损害了微信好友的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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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很多犯罪分子利用微信进行了一些违法犯罪活动,如果允许微信账号买卖,不利于社会稳定,所以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即使微信账号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也不宜自由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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