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起立,现在宣判,吴某振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万元……”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伪劣香水案,涉案的5人假冒生产香奈儿、蒂芙尼、宝格丽等22个国际品牌104个系列香水并销售,分别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7年不等,并处罚金10万元至50万元不等,有力打击了制假贩假犯罪行为。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主办法官查看涉案香水。
2021年1月,吴某振、粟某波分别租赁富川县福利镇、莲山镇的两栋民房和3个仓库作为生产假冒、伪劣香水,以及存放原料及设备的场地。
同年1月至9月,吴某振、吴某彬招聘工人生产加工伪劣香水,生产香水的原材料、假冒商标的包装均由一个微信名为“蓝天”的人,通过物流发给吴某振和吴某彬。香水制作好以后,吴某振再通过物流将成品香水运至“蓝天”设在广东的仓库,并通过微信渠道将无证生产的伪劣香水冒充国际知名品牌流向市场。
2021年12月,富川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福利镇、莲山镇租用民房生产假冒伪劣名牌香水,影响恶劣。
富川县公安局迅速抽调精干警力组成专案组,对案件开展侦办。
2022年3月10日,富川县公安局和县市场监管局联合执法,对事先掌握的生产窝点和仓库采取收网行动,抓获吴某振、吴某彬、粟某波、粟某柱、粟某耀5名犯罪嫌疑人,并对正在从事生产的23名工人展开调查。现场查扣生产设备、生产原料一批,扣押假冒包装盒、玻璃瓶、半成品60余万套,以及假冒香奈儿、蒂芙尼、宝格丽等22种国际品牌104个系列的香水12万余瓶。经物价部门对成品香水评估,涉案货值达1.3亿元。经检测和比对,涉案香水与包装盒标注成分不一致,缺少正品香水应有的成分,部分样品检测含有甲醛,为化妆品禁用组分,存在安全隐患,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制作假冒香水的生产车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发现场查获的香水成品因吴某振、吴某彬等5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销售,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对吴某振、吴某彬等5人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吴某振、粟某波分别是生产线的开设者、经营者,均是主犯,应按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吴某彬、粟某柱、粟某耀明知系无证生产仍提供帮助,起次要、辅助作用,均是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吴某振、吴某彬等5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另查明,粟某柱是累犯并在原判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从重处罚。遂法院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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