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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何某、覃某系夫妻。2018年3月2日,原告某银行与何某、某开发商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何某向某银行贷款126万元,贷款用途为购置涉案房屋,贷款期限为360个月,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48年8月1日止。担保方式为抵押加阶段性保证,某开发商对上述借款承担接单型担保责任。
签订上述合同后,某银行按约于2018年8月1日向何某发放贷款126万元,但何某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自2020年12月开始至2021年8月,已拖欠9期按揭款项未归还。
截止2021年8月19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116.55万元,其中逾期本金31500元,利息(含罚息、复息)51035.08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另查明,案涉抵押物尚未办妥抵押登记。
法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同真实有效。根据双方约定,被告违约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现被告何某未按约还款,连续逾期期数已达9期,原告据此诉请解除《个人借款合同》,并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全部剩余借款本息,予以支持。
某开发商作为阶段性保证人,鉴于案涉抵押物尚未办妥抵押登记,原告要求其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担保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何某、覃某夫妻共同返还银行借款本金116.55万元及利息;某开发商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