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我院受理了一起盗窃案。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显示:2022年2月17日凌晨,犯罪嫌疑人顾某翻墙头进入某学校,窃得现金1192元和一块某品牌电子手表。经物价部门鉴定,该块手表价值819元。顾某盗窃金额合计价值2011元,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顾某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翻看完卷宗,我感觉该案案情简单,且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认为这就是一起小案。这时主任走过来提醒我说,虽是小案,但可不能小看,每一份证据都要仔细审查,说不定小案里藏着大问题呢!听到这话,我立即开始对卷宗进行认真审查。
没想到,我真的发现了问题。顾某归案后交代,他偷盗的这块手表已经丢了,因此无法向警方提供赃物。而被害人称,他丢失的这块手表系数月前购买,价格为792元,但仅能提供商品型号信息,无法提供购买票据。根据被害人提供的涉案手表的相关信息,物价鉴定部门进行了市场调查后,出具了涉案手表价值819元的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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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里,一连串的疑问在我脑海里浮现:涉案手表已经丢失,真假都无法确定,这份价格鉴定结论是如何作出的?一块使用了大半年的手表,为啥其价值非但没降,反而上涨了27元?被害人为何无法提供购买手表的订单信息,他所说的购买价格是否真实可信?
带着疑问,我首先打电话给办案民警。对方表示,顾某被抓获后,承认偷了一块手表,且型号、样式、颜色等信息与被害人陈述相吻合。据此,公安机关根据被害人的陈述,提请物价部门对该手表的价值进行鉴定。
为了弄清手表购买时的情况,我找到被害人进行复核。被害人称,这块手表当时是他请朋友从网上买的,他确实支付了792元,但当时朋友没有向他提供票据。现在这位朋友在外打工,联系不上了。
从被害人这里未能获取有价值的信息,我随即又向负责出具该鉴定报告的物价部门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对方告诉我,因为涉案手表已经丢失,他们只能根据被害人提供的表的相关信息,到附近的品牌手表专柜进行询价,并在考虑折旧率等因素的情况下,按照案发当日的市场价格,认定涉案手表价值为819元。至于鉴定结论出具的手表价格为何在使用后不降反升,鉴定人员表示,部分手表售出后出现升值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也确实存在。
听了相关各方的解释,我心里的疑虑并没有打消。直觉告诉我,上述物价鉴定流程表面看似乎说得通,但细细想来,总觉得哪里有问题。
随后,我查阅了大量资料,最终找到了问题的关键所在。根据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发布的《钟表价格认定规则》第四条规定:涉案钟表已经灭失的,应要求办案机关明确其真伪、品牌、完整型号、基准日实物状态。也就是说,对钟表类涉案物品进行鉴定时,首先要确定该物品的真实性。
而本案中,涉案手表已经灭失,失主又无法提供有效的购买票据,如何确定涉案手表一定是真品呢?而物价鉴定部门在此情况下,仅根据被害人陈述就直接默认该涉案手表为真品,然后据此得出鉴定结论,很显然该价格鉴定程序存在问题,不能采信。
至此,我认为,根据目前的在案证据,只能认定顾某盗窃了1192元及一块电子手表,但涉案总价值无法确定已达到2000元,且顾某没有多次盗窃、扒窃等其他涉嫌盗窃罪的犯罪行为,本案不符合盗窃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应建议公安机关将该案撤回,对顾某进行治安处罚。
该案提交我院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后,大家一致同意我的意见。7月13日,公安机关接受我院建议,将该案撤回审查起诉,对顾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说实话,我早就做好了坐牢的准备,没想到您办案这么细心负责,真不知道该如何感谢您!我向您保证,我一定会吸取教训,再不会干犯法的事。”得知案件处理结果后,顾某连连对我表示感谢。
通过这个案件的办理,我深切体会到,再小的案件里也可能隐藏着大乾坤。在办案时,我们一定要秉持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心态,谨慎再谨慎、细心再细心,认真审查每一份证据,不放过每一个疑点,确保案件没有瑕疵。
这起案件看起来简单,却关系到罪与非罪的判断,如果没有进行细致审查,案件关键证据存在的问题就很容易被忽视,由此得出的结论则天差地别。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这无疑是天大的事。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办案过程,就是去伪存真、探求真相的过程。我们办理的每一起案件、得出的每一个结论,都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彰显检察机关追求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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