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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企业内部员工,却利用销售员的身份非法侵占公司财物将其挥霍,给企业利益带来严重损失。2023年7月28日,宜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工业园区某公司的报案,称其公司员工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侵占公司资金63万余元且失去联系。
近日,宜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案件线索发现,县工业园区某公司销售业务员刘某某在2015年9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公司财产63万余元。
接到线索后,为尽快破案追赃挽损,该局经侦大队迅速成立专案组,一边迅速搜集证据材料立案侦查,对刘某某涉嫌侵占公司财产的事实及相关证据展开调查取证;一边根据有关线索对犯罪嫌疑人活动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在相关部门的大力协助下,经侦大队通过认真分析研判、梳理案件线索,经过民警大量走访摸排,多途径收集固定证据,迅速查清刘某某的犯罪事实。
经办案民警大量工作,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主动投案自首,成功为企业挽回损失63万余元。经查,2015年9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截留公司销售货款,全部转移到个人账户名下,非法侵占公司资金共计63万余元,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已被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已移送至县人民法院进一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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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示:企业要完善内部控制,对业务和财务要分开,并设专人负责;要发挥财务对账职能,每月及时与合作方进行账目核对,防止出现坐支挪用现象;要规范收款行为,对收款账号要与下游企业及时盖章、送达确认,以防出现业务员职务侵占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