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临海市**镇**村人,今年*岁,**文化,儿子(女儿)***等*口人,住**。
由于我平时缺少对国家法律法规和邪教知识的学习,导致我不能很好的辨别邪教组织跟一般宗教活动的区别,加上我自己当时正处于家庭和婚姻失败打击下,很容易就被邪教组织盯上,在邪教人员的言语诱骗下,我鬼使神差地上了当。在2012年冬至前夕,我受邪教人员的指使,******进了拘留所后,管教干部对我进行了反复的思想教育和邪教知识的普及,使我开始认识到“全能神”组织反党反政府的本质,意识到其危害家庭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逐渐认清了“全能神”邪教组织的真实面目。回想自己当初的所作所为,我后悔莫及。同时我感谢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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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我的教育,感谢亲人对我的宽容。从今以后我将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自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从思想上、行动上、语言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积极参加各种反邪教警示教育活动,深入认清邪教组织的邪恶本质,站稳立场,不受诱惑,不听煽动,不再参加任何邪教组织和活动。同时在认真学习、提高觉悟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地对自己的亲属、朋友、邻居等开展反邪教警示教育活动,教育和影响身边人抵制邪教组织的侵蚀,对邪教组织和人员的活动进行勇敢斗争和积极举报。
悔过人:***
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和红十字会的公务活动。侵犯的对象只能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一般为直接故意。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其主要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是其随机客体。妨害公务罪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任何一个国家欲求得稳定有序的存在与发展,都必须享有一系列的管理职能,进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动,而这些管理活动通常是通过国家机关等组织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来实现的。
因此,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红十字会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行为,必然是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干扰和破坏。这是本罪社会危害性的重心所在,也是本罪区别于单纯侵害公务人员人身、财产的犯罪行为的关键所在。妨害公务罪通常还侵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本罪之构成必须以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为要件。而在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妨害公务时,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除了能使被妨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受到干扰无法正常进行,从而给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外,也必然会给上述公务人员的身体健康或者其他人身权利造成侵害。
本条第4款规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即使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只要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阻碍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某种活动的,或者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执行的不是职务活动,或者其活动不是依法正在进行的职务范围的活动,均不构成本罪。这就是说,成为本罪侵害对象的,
第一,必须是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已经着手执行职务、尚未结束之前;
第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而不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执行职务”,既包括在国家机关工作时间和场所内的公务活动,也包括根据特定的命令在其他场所的公务活动。比如,公安人员,不论在何时何地抓捕正在实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都是依法执行职务。但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侵犯国家和群众利益的活动,受到他人阻止的,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本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本罪的犯罪对象还包括人大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所谓人大代表,是指依照我国宪法与选举法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当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所谓红十字会,是指一种国际性的志愿救济团体,主要是救护战时伤、病军人和平民,也救济其他灾害的受难者。上述人员只有在其依法履行职务、职责时才能构成本罪。
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妨害公务罪通常还侵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律霸网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