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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与时间赛跑,与谎言较量

2023-08-15 16:25:54 来源:检察日报-明镜周刊·实务

毒贩吴某在交易现场被抓,却因证据不足只能被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从受案那一刻起,较量已经开始。真相从不因沉默而掩盖,更不因谎言而凋零,随着证据链条逐渐完整,“零口供”的吴某最终无所遁形。

2022年2月7日,吴某非法持有毒品案被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案卷证据显示,2021年10月18日,犯罪嫌疑人吴某准备与林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民警抓获。在其逃跑过程中,一袋麻果(19.14克)、一袋海洛因(8.5克)被扔在地上。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虽然买家林某承认其向吴某购买毒品,且双方曾多次交易,但聊天记录已被删除,仅留转账记录。被抓现行的吴某则坚决否认毒品是他的,声称接受转账是因为双方存在债务关系。

我虽然高度怀疑吴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但由于其手机被毁,没能提取到相关数据,仅靠购毒者口供难以认定。于是,我院向侦查机关发出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提出对吴某、林某的手机数据进行恢复。

2022年3月1日,我向侦查人员询问进展,却被告知林某不知所终,吴某的手机数据恢复难度太大。此时,距离起诉期限不足一周。思前想后,我决定先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吴某进行释法说理。我向他介绍了本案的证据情况以及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量刑情况,他的反应如我所料:主动承认毒品是他打算送给林某的。吴某认罪后,我院依法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将其起诉至法院。

案件起诉后,证据补充有了进展,由于手机损坏,仅成功恢复案发当日的聊天内容,林某提到的前期疑似毒品交易过程仍然没有证据支持。现在,只能寄希望于找到林某,从其手机数据寻求案件突破。

同年4月下旬,办案民警联系上了林某,成功恢复其手机数据。林某承认除案发当日外,其还曾于2021年10月8日、10日分别微信转账7600元、2.35万元向吴某购买麻果。

毒品已灭失,林某的证词是真是假?我和同事把聊天记录看了又看,发现转账一般发生在林某向吴某发出暗语或语音通话后。虽然聊天记录并未提及毒品数量,但提到了“到手是78”“跟先前是一样的”等疑似毒品交易的内容。根据我们在办案实践中掌握的毒品交易价格区间,转账金额与毒品数量、种类基本能够对上,应该可以采信林某的证词,认定事前还有两次交易毒品事实。

但很快,我又发现了另外一个问题——所有的聊天记录都是从林某的手机中恢复的,如果吴某以“聊天对象并不是自己”为由辩解,又该怎么应对呢?

2022年5月13日,吴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开庭。法庭上,我没有显露出有改变案件定性的想法,仍然按照非法持有毒品罪进行讯问。当吴某承认现场查获的毒品属于他后,我在质证环节重点出示了林某手机中恢复的聊天截图,并请他解释“一组红的”等聊天内容含义。吴某急着摆脱贩卖毒品的嫌疑,辩解“一组红的”就是一套卤菜,丝毫没有否认聊天记录的真实性。

这一招声东击西正是我精心设计的讯问策略,让被告人高度关注问题本身,在不经意间当庭确认了手机及微信确由他自己使用的事实。

但是,言词证据并不稳定,随时可能被他推翻。庭审结束后,为了进一步完善证据链条,我从吴某扣押的手机中调取到他和女友、女儿的聊天记录,发现他在2021年10月8日、10日、18日作案前后均与两人有过联系,便通知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二人进行调查。经询问,吴某的女友、女儿证实这些时间点使用账号的正是吴某,恰与吴某在庭上的供述相互印证。

经过多次补证,首次庭审结束十天后,我院正式向法院变更起诉罪名为贩卖毒品罪,依法将吴某此前遗漏的犯罪事实补充起诉。认定的事实变更为:2021年10月8日、10日,被告人吴某经事前联系,两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0月18日再次贩卖甲基苯丙胺一袋19.14克、海洛因一袋8.5克。

得知变更起诉罪名,量刑可能达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次庭审时,吴某当庭翻供,否认毒品属于自己;对于林某的转账记录,则辩解两人之间存在债务关系,“转账是为了还钱”。

当我进一步追问他借钱一事的来龙去脉时,吴某支支吾吾地说他曾在某单位上班,通过公积金账户分两次借给林某15万元。

第二次庭审后,我和同事来到吴某所说的工作单位,调取了他的工资卡及公积金账户信息,后又查遍其名下多张银行卡,均未发现其庭上所说对林某的转账信息。

2022年10月26日,该案第三次开庭,我当庭举证上述证据,让被告人的谎言不攻自破。11月18日,法院经审理,采信我院的全部指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宣判后,吴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于今年2月28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与时间赛跑,与谎言较量。最终,我院通过引导侦查、自行补充侦查,成功将法定刑为三年以下的非法持有毒品案件变更起诉为刑期十二年的贩卖毒品案件,确保了对毒品犯罪的打击效果,我们办案检察官也守住了自己从检的初心。

(口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李超 整理/本报记者周晶晶 通讯员付静宜 熊慧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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